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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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二六三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送達代收人 丁安正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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