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參包(驗餘合計淨重拾陸點壹貳公克、包裝重壹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強制戒治期滿,由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六‧一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銷毀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三包(驗餘淨重十六.一二公克、包裝重一.一四公克),經送請鑑定結果,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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