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夏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敏銅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原告益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田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被告達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郭妙俐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