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肆拾壹萬零玖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壹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零陸拾肆元及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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