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七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甲○○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