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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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藥事法、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分別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六日、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十二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四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四年七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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