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3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理人 張鈞迪
共同送達代收人張鈞迪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醒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