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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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
原告 楊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錦金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進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註記)到院,並應提出本件漏水修繕方法(工法)之說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