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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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建簡字第5號

原告東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軒

訴訟代理人 黃惠鈺 律師

翁雲軒

何信安

陳素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秀暖 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偉民

歷審裁判

  • 金城簡易庭 111 年度 城建簡 字第 5 號裁定(111.09.05)[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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