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建簡字第5號
原告東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軒
訴訟代理人 黃惠鈺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秀暖 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