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6號抗告人 禾康 產後護理之家代表人 鍾育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7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