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司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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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司調字第149號
聲請人 魏進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准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惟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上揭土地第一類謄本及共有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5日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土地第一類謄本及共有人資料,該項通知已於110年6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