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軒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2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