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51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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