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102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102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102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102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102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102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 鄭伊淇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羅治為 (102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潘玉英 (102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黃木青(102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 黃美瑜 (102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黃如良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張佳萍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許懿文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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