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芷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嗣後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玖拾貳萬肆仟捌佰元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支付命令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肆仟柒佰玖拾貳萬肆仟捌佰元之債權重複聲請,為無實益,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