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 王蔡明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明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明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對被告答辯狀之意見及提出支票正背面影本),書狀全部需附影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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