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許照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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