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信嘉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0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0萬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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