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金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27534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980元,應繳裁
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558元。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