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許照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本院刑事庭101年度交聲字第1002號交通事件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