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張秀有
訴訟代理人  江茂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24,6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係5,730元,是原告尚需補繳
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