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甲○○
送相對人財團法人普訊融悟文教基金會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普訊融悟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普訊融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普訊融物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查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依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函、董事會議記錄、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表。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普訊融物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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