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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