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月1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願自民國99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之5日給付壹
  仟元至民國100年1月止,餘額自民國100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
  之5日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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