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晶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