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嘉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月5日以嘉水警偵字第09800388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意圖得利,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上
午11時10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11鄰75-28號1樓106
室房間內,以每次新臺幣(下同)5百元之代價與男客莊欽
棋從事性交易姦淫行為,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云云。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之規定
,須以行為人已與他人進行姦淫行為為構成要件,若尚未進
行姦淫行為,則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符。次按,兩性生殖器
接合構成姦淫既遂乙節,係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
不以滿足性慾為必要,申言之,即男性陰莖一部已插入女陰
,縱未全部插入或未射精,亦應成立姦淫既遂,否則雙方生
殖器官僅接觸而未插入,即未達於接合程度,應為未遂犯,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09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其與男客 莊欽棋 議定5百元
性交易代價後,係先看黃色、色情影片,互相撫摸性器官,
迄準備到床上姦淫性交易時,即遭警方臨檢查護等語,而證
人即男客莊欽棋於警詢時亦證稱:伊與被移送人言明性交易
代價為5百元後,被移送人帶伊至106號房間,伊上完廁所,
上床觀看A片,欲進行性交易時即遇警方臨檢查護等語,是
依被移送人之陳述及證人莊欽棋之證詞,渠2人之性器官尚
未接合,而本院遍查全卷,亦無被移送人已與證人莊欽棋姦
淫既遂之證據,是被移送人之行為尚未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而與人「姦」之構成要件,自不
得加以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