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315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與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98年12月18日第一審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月4日送
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
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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