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5號抗告人 王俊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於109年9月1日(本院收狀日)對本院109年8月13日109年度交字第25號裁定具狀聲明不服。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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