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133號聲請人 朱悅妏
吳俞臻 吳軒羽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朱珮吟 法定代理人 吳佳鴻 聲請人 林景
朱福來 朱美玲 朱美靜 共同送達代收人朱珮吟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朱悅妏、朱珮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吳俞臻、吳軒羽、林景、朱福來、朱美玲、朱美靜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 朱俊厚 之女、孫子女、母親及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朱俊厚於民國109年8月1日死亡,聲請人等於同年9月7日知悉成為繼承人,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朱俊厚(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路○○巷○○號之
3)於109年8月1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朱悅妏、朱珮吟分別為被繼承人朱俊厚之長女及次女,為法定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朱悅妏、朱珮吟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聲請人吳俞臻、吳軒羽為被繼承人朱俊厚之孫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後順序繼承人;聲請人林景、朱福來、朱美玲及朱美靜為被繼承人朱俊厚之母親及兄弟姊妹,分別為第二、三順序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憑。惟被繼承人朱俊厚尚有親等較近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長子 朱國宏 及三女 朱錦琇 尚未合法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上開繼承人未合法拋棄繼承權前,聲請人吳俞臻、吳軒羽、林景、朱福來、朱美玲及朱美靜尚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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