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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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哲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哲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61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6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