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民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性侵害案件經本監106年度第1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109年度第6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等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