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44號債權人 洪本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誌 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 謝誌說 請求還款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註:存入憑條存款人為第三人 林炫銘 ,非本件債權人)。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