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5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港生 (即 朱林 阿鳳 之繼承人)、游 朱月霞 (即 朱林阿鳳 之繼承人)、 朱克儉 (即朱林阿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 葉雄偉朱雄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朱港生(即朱林阿鳳之繼承人)、游朱月霞(即朱林阿鳳之繼承人)、朱克儉(即朱林阿鳳之繼承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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