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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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李南承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