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李南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