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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