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竊盜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