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45號原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伍仟肆佰玖拾陸萬零肆佰零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零捌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零捌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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