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45號原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之10送達代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機關所在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採購契約第22條第4第項之約定(44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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