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41號聲請人乙○○利害關係人壬○○○
己○○丁○○戊○○庚○○丙○○○ 鐘碧君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丙○○○身分證統一編號:M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案由中關於「被繼承人 吳德祿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楊惠如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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