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6月30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系爭建物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1262、1263之1、1267地號等3筆土地之約略面積。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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