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4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4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4089號聲請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欣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超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東欣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超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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