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圓形錠劑半粒(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4月3日上午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B1,查獲被告鄭家豪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業以100年毒偵字第1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經查,扣案之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紅色圓形錠劑半粒(驗餘淨重0.0987公克)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4月27日航藥鑑字第1002
346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