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有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5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0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