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柯皇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螺香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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