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林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所有人 陳月霞 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定有明文。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以「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00所有人」為被告,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檢送該帳戶之開戶申請文件,經該公司於民國105
年7月28日檢送該帳戶開戶影本,然本院查詢結果,被告陳
月霞已於102年5月19日出境,迄今未入境,經本院於105年8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月霞之國外
送達地址,該裁定業於105年8月1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庭詢問簡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證明附卷足憑,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