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複 代理人 魏正杰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三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