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四七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複 代理人  魏正杰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三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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