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723號聲請人 侯文婕 相對人 陳嬿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372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2年11月1日│500,000元│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TH251996│├─┼───────────┼───────────┼───────────┼───────────┼────────┤│2│102年11月5日│500,000元│103年5月18日│103年5月18日│TH251994│├─┼───────────┼───────────┼───────────┼───────────┼────────┤│3│102年11月5日│1,000,000元│103年5月4日│103年5月4日│TH251998│├─┼───────────┼───────────┼───────────┼───────────┼────────┤│4│102年11月5日│500,000元│103年5月9日│103年5月9日│TH0000000│├─┼───────────┼───────────┼───────────┼───────────┼────────┤│5│102年11月12日│1,000,000元│103年5月11日│103年5月11日│TH0000000│├─┼───────────┼───────────┼───────────┼───────────┼────────┤│6│102年12月2日│1,000,000元│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3日│TH0000000│├─┼───────────┼───────────┼───────────┼───────────┼────────┤│7│103年3月21日│2,180,480元│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5日│TH0000000│├─┼───────────┼───────────┼───────────┼───────────┼────────┤│8│103年3月21日│1,000,000元│103年6月20日│103年6月20日│TH0000000│├─┼───────────┼───────────┼───────────┼───────────┼────────┤│9│103年5月1日│755,100元│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TH0000000│├─┼───────────┼───────────┼───────────┼───────────┼────────┤│10│103年6月3日│1,361,000元│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6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