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紀敬弘
宋紀美 照紀進益 紀幸雄 紀延滿 紀坤 霖紀美花 紀美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後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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